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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网工程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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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备案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依据和方法
一、法律法规(一)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第十二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连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二)根据2006年3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第82号令)中第三条规定: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负责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保障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功能的正常发挥。要落实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参见该法律的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二、备案对象凡是在佛山市禅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互联网联网使用单位均为备案对象。 三、方法四、说明(一)联网使用单位在履行备案的同时,应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未达到法律要求的,将依法进行整改和处理。 (二)办理备案过程中,公安机关网监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备案义务,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单位,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不同情节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则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
二○○八年三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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